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聖倫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倫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林聖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11月17日│104年9月24日│105年3月底至同年4月│││││間之某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99號│年度偵字第6738、7170、│年度偵字第6324、3983號││││6742、6743號、105年度│、106年度偵字第434、││││偵字第147、1088號│435、701、702、70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384、93│││││24、1047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61號│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實│││105年度訴字第440號│106年度訴字第517號││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19日│106年6月27日│107年1月2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61號│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決│││105年度訴字第440號│106年度訴字第517號││├────┼───────────┼───────────┼───────────┤││確定判決│105年6月6日│106年8月30日│107年2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93號│年度執字第2600號│年度執字第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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