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所列之罪,均減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減刑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二、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與如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強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贓物│強盜│竊盜│││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玖年│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49條│刑法第330條│刑法第320條│││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第1項│第1項第2、4│││1項│2項│││款│├────┼──────┼──────┼──────┼──────┼──────┤│犯罪日│92年1月29日│92年1月29日│91年12月24日│91年12月24日│92年1月20日││(民國)│││至92年1月27│至92年1月27││││││日│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1│法院檢察署91│法院檢察署92│法院檢察署92│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618、1702、│1618、1702、│3226、8179號│3226、8179號│13154號、93│││2294號│2294號│││年度偵緝字第│││││││56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1年度訴字第│91年度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上訴字│93年度訴字第││審││1480號│1480號│1519號│第4284號│1091號││├──┼──────┼──────┼──────┼──────┼──────┤││判決│92年4月9日│92年4月9日│92年9月25日│93年2月25日│93年9月23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最高法院│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1年度訴字第│91年度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93年度台上字│93年度訴字第││││1480號│1480號│1519號│第2479號│1091號││├──┼──────┼──────┼──────┼──────┼──────┤││確定│92年5月19日│92年5月19日│92年12月8日│93年5月13日│93年11月29日│││日期││││││├─┴──┼──────┼──────┼──────┼──────┼──────┤│減刑後宣│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月│依法不予減刑│有期徒刑貳月││告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