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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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等因通姦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通姦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所犯相姦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乙○○因於民國94年2月27日分別犯通姦、相姦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2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29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
3月、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等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