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5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柏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原本。
2、具體陳明聲請人於何時提示本票,並更正利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