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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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一、台 陳錫瑜 與宇第企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207號上訴人陳錫瑜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 律師
曾禎祥 律師 葉俊宏 律師被上訴人宇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茂德 被上訴人 侯訓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207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國安 律師應更正為賴安國律師。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陳玉完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