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一、台聲明人祭祀公業 吳金吉李有元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81號聲明人即相對人祭祀公業吳金吉法定代理人 吳宗堯 相對人即抗告人李有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81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宗堯為相對人祭祀公業吳金吉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7年12月16日變更為吳宗堯,有會議紀錄足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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