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七號
原告毅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 律師被告松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受送達之被告松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乙○○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准將應送達於該被告松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準備程序筆錄及起訴狀繕本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準備程序筆錄及起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朱玲瑤~B法官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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