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一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上訴人 楊盛進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
蔣美龍 律師被上訴人 興中宮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邱琦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