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 謝淑芬 代理人 廖國欽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敏惠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9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一0年度上字第九七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之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上字第97號事件被上訴人,為準備訴訟資料,有必要聽取111年2月16日準備程序錄音內容,為此聲請交付前述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當事人,為準備訴訟資料,確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其次,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謝永昌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