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806號上訴人 呂金霙 被上訴人 呂明曉
呂明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
王俊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或未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及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1月16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06號判決,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9,361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本院前於108年3月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93頁),然其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597頁),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欣怡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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