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王淑女 被告 蔡智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8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佳君法官張惠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