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告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複代理人 邱亮儒 律師
陳柏光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帆 律師被告大台北液化瓦斯行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 被告北昕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余旭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複代理人 陳長甫 律師複代理人 張冠雄
參加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及參加人請就原告所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意旨㈡狀內容及證物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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