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1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10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訴訟代理人  周雅綺
被   告  楊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元自民國95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新臺幣貳佰元),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
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9月27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麥克現金卡使用,並
簽訂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約定被告如未依約於繳款
期限前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
中華商銀得立即減少被告授信額度或停止被告尚可之額度,
並於繳款正常後視信用狀況恢復原額度或部份額度,且延滯
期間應按年利率百分之20給付利息;嗣中華商銀於95年10月
30日將其對被告之債權全數讓與原告,並以公告方式代以債
權讓與之通知,本件債權已合法移轉予原告,查本件債權轉
讓時,被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已計未
收支利息或費用11,806元,共計111,806元未清償,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中華商業銀行
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
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還款繳息明細記錄等為證;而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上情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請求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計1,42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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