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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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簡榮堂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
複 代理人  施郁芳
相 對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訴訟代理人  李登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稱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言。倘他訴訟係屬犯罪是
否構成之刑事案件,即無上開法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9
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
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刑事訴訟判決,民事法院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
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情形。是以當事人在民事訴訟
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
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是否成立強制性交等罪容有爭執之空
間,非俟刑事案件終結,本件民事訴訟難以判斷,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規定,聲請准以裁定停止訴
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被訴強制性交等刑事案件,歷經本院99年度訴
字第73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93
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01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9號審理及判決,迄今仍未
終結,業據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閱無訛。惟聲請人
因涉嫌違反強制性交等罪而受刑事審判,既屬犯罪是否構成
之刑事案件,即無首開法條所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
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之情形。又聲請人並非在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前述犯罪
嫌疑,且民事法院得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
束,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認無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至刑事判決確定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
條規定之法定停止原因,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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