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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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2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怡玲
被 告 唐安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8日下午2時15分在
新北市○○區○○路一段248號1樓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
造應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 官方 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