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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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565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林玉盛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同法第441條規定提出對於
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
從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前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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