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永丞 即夢工廠模型公仔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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