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8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甲○○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2年度繼字第755號、92年度繼字第72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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