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269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弄5號複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96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2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李平勳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