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證明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證明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件:1.債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勞工保險局失業救助金領受證明。
3.債務人租用臺北縣汐止市○○街○號1樓房屋之租賃契約影本。
4.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5.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