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債務人甲○○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茲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秋莉附件:1、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
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2、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3、水、電、瓦斯費、電話繳費收據影本。
4、加油站發票影本。並請釋明使用之汽、機車為何人所持有。
5、陳報狀第4頁記載「…但每月必要之家庭生活及扶養開支,則為20,000元。」請釋明扶養之對象。
6、請釋明每月生活費、雜費之內容及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