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瑞 和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68年12月30日結婚,嗣於81年9月19日離婚並辦理戶籍登記完畢,原告隨後於87年10月
2日與訴外人 李如芳 結婚,嗣於90年7月1日與李如芳簽立離婚協議,並於同年10月9日辦理離婚戶籍登記,詎因李如芳與原告對於坐落台北市○○○路○○○巷○號2樓房地所有權發生爭議,認為當初離婚協議上之證人 邱慶嵩 並未實際得其同意,係由原告自行幫其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因此協議離婚欠缺形式要件,而對訴外人李如芳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但被告於在該訴訟中到場參加訴訟,並陳稱:「原告與參加人甲○○係於68年12月30日結婚,於81年9月19日與原告協議離婚,並已辦妥離婚登記。惟原告與參加人在簽署離婚協議書當時,證人邱慶嵩並未在場見證,亦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當時原告持離婚協議書給參加人甲○○簽名時,在離婚協議書上已簽有原告乙○○及證人邱慶嵩之簽名,並已蓋章,然後再由原告直接拿給參加人在其上簽名蓋章,證人邱慶嵩確未在場見證,且參加人不知邱慶嵩有無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因邱慶嵩不識字,其未看過邱慶嵩寫字。」,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本件兩造於87年10月2日結婚時,原告與參加人甲○○之前婚姻關係既仍存續中,則兩造間之後婚姻關係自因重婚而歸於無效,是兩造間之婚姻關係既不存在,自無離婚問題可言,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則兩造於81年9月19日所為協議離婚既為法院認定無效,其婚姻關係目前仍然存在,惟兩造分居十多年,且兩者間均有離婚之意思,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等語,並聲明:⑴原告與被告離婚。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兩造離婚後,並不清楚為何沒有離婚成功,但兩造離婚後已十多年沒有在一起了,也不可能再一起生活,兩造所生的小孩 簡雅婷 已經25歲了,被告同意離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同意離婚。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68年12月30日結婚,嗣於81年9月19日離婚,之後原告於87年10月2日與訴外人李如芳結婚,但於90年10月9日辦理離婚登記,隨後因房屋歸屬發生爭執,原告對李如芳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經被告參加訴訟後,為本院以94年度婚字第201號判決認定兩造於81年9月19日兩造離婚不生效力,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並以原告與訴外人李如芳所締結之婚姻因重婚而無效,因而駁回原告請求確認與李如芳婚姻關係存在之訴,致兩造雖於81年9月19日辦妥離婚戶籍登記,惟因離婚未生效,兩造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等情,已據原告提出兩造離婚協議書、本院94年度婚字第201號判決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94年度婚字第201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案卷核閱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堪認為真正。
四、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非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之一方固不得任意訴請離婚;惟若夫妻之誠摯相愛基礎動搖,彼此難以容忍、諒解,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夫妻之一方即非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經查:本件如前所述,兩造因先前離婚未生效力致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則原告請求判決離婚即非無據,惟兩造於本院調解時均同意協議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見97年5月13日調解報到單所附協議書),但兩造陳明因戶政機關以兩造間現仍具婚姻關係,並據上揭判決主文明載,因認不得撤銷兩造原先離婚戶籍登記云云,惟就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所為之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原告與李如芳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件被告甲○○亦以參加人身分參與訴訟,該判決效力自及於參加人甲○○無疑,則戶政機關據此拒絕受理兩造間撤銷離婚戶籍登記,自非妥適,惟本院認當事人既因行政機關態度致無法以兩造離婚方式辦理,自應由司法機關解決紛爭。又兩造因誤認離婚生效,已分居長達16年,期間原告並已另行締結婚姻,可見兩造間夫妻情分已不存在,即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均表明希望離婚之意(見本院9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顯見兩造間確實已無任何感情,則原告依民法1052條第
2項請求判決兩造離婚,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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