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林鳳珠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原債權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
年12月19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即依
民法第297條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郵件向相對人之戶
籍住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予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通知查無
此人而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
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聲請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退件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而退件信封上已據郵務機關註明「查無此人」,堪認相對
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上開相對
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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