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秩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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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0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劉慶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7月24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000250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慶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扣案
之富士牌接著劑叁條、內含接著劑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7月24日21時45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1段722號路旁。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劉慶福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扣押筆
錄各1份、現場照片6幀等附卷可稽,扣案之富士牌接著劑
3條、內含接著劑之塑膠袋1個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富士牌接著劑3條、內含接著劑之塑膠袋1個,為被移
送人所有,且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述
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予以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