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雄
原   告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昭國
       呂秋松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港奇摩市管理
  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000元,
   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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