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清白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11月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4年12月5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吳坤芳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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