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7號原告 王夏滿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被告 陳彥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9萬737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58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4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及自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至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依據前揭說明,應併算110年11月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3日止之利息279萬7377元【計算式:900萬元×12%×(2+216/366)=279萬737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79萬7377元(計算式:900萬元+279萬7377元=1179萬7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