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53號原告 蘇蓮財
蘇鴻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被告 蘇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至四所示土地之項次8中如「抵押權登記內容」欄所載之抵押權登記均予以塗銷,而上開抵押權所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10,109元、324,088元,所擔保被告即權利人之債權額比例分別為710109分之231749、324088分之105768,是上開抵押權登記就被告部分所擔保之債權額合計為337,517元(計算式:710,109元×231749/710109+324,088元×105768/324088=337,517元),有前開土地之登記簿謄本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部分所擔保之債權數額為據,核定為337,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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