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邱奕城 被告 許清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許仁純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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