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39號原告 李祥睿
李逢水 李婕寧 被告 陳友財 訴訟代理人 尤亮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吳逸儒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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