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18號聲請人 古端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家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單一窗口繳費,或至郵局購買匯票,抬頭註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使用隨文檢送之多元化規費繳款單繳費(裁判費用為起訴或聲請程式之要件)。
二、請聲請人古端生提出戶籍謄本正本○○○○○○○○○○○○○○○○○○○申請即可)。
三、請聲請人古端生釋明有何利害關係而聲請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