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劉秋菊 被告 劉陶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咏律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