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4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告 邱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3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1,24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16,54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