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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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6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79年7月31日向第三人 林玉蘭 借款新臺幣(下
同)4,000,000元,約定應於80年1月9日前清償,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予林玉蘭設定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
㈡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迄未依約還款,林玉蘭業於91年7
月18日死亡,伊為林玉蘭唯一繼承人,已繼承林玉蘭對相對人之借款債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件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
土地:
┌─┬────────────────┬──┬──┬──────┬───┬──────────┐│土│土地標示│││面積│設定權│││├───┬────┬───┬───┤地號│地目││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地│台北市○○○區○○○段│4小段│611│建│105.00│1/4│乙○○│└─┴───┴────┴───┴───┴──┴──┴──────┴───┴──────────┘建物:
┌─┬──┬───────┬──────┬─────────────┬──────┬─────┐│建││基地座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築式樣、主├──────┬──────┤││││建號├───────┤要建築材料及││附屬建物主要│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建物門牌│房屋層數│樓層面積合計│建築材料及用│││││││││途││││├──┼───────┼──────┼──────┼──────┼──────┼─────┤│││河堤段4小段│││││││││61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3層:66.00│││乙○○│││├───────┤4層樓房│總面積:│陽台:14.16│全部││││449│台北市中正區重││80.16│││││││慶南路3段65巷4│││││││物││弄9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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