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曾秀貞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