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857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及案外人 李文琮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9月18日起至民國125年9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民國86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2,448,965元,借款期限19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95年9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436,30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8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759│建│48│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763│建│5│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8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001│32│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2層樓房│9.│38│18│66│平│全部││││2│金華路四段15│西區永安│加強磚造│94│.2│.6│.8│方││││││3號│段1759、│││2│7│3│公│││││││1763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