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家煜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7月30日│97年7月30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7033號│97年度偵字第2172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634號│98年度上易字第111號││├────┼─────────────┼─────────────┤││判決日期│98年2月9日│98年3月18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簡字第634號│98年度上易字第111號││決├────┼─────────────┼─────────────┤││確定日期│98年3月2日│98年3月18日│├───┴────┼─────────────┼─────────────┤│附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4904號│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6073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