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被羈押時,經鈞院命為限制出境之處分,今因被告於中國大陸尚有醫療業務待處理,而被告被限制出境期間已達半年以上,公司營運面臨無法挽回之危機,公司將面臨數千萬元人民幣之重大損失,且被告家計亦陷入困境,爰聲請鈞院准予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
二、本件經查被告並非由本院裁定限制出境,而係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發文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現已改制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限制出境等情(見本院卷第十一頁),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目前仍在檢察官偵查階段,經函詢前開檢察署結果,認為被告涉嫌違反公司法及詐欺之行為地在臺灣、香港及大陸等地區,超過新台幣六千萬元之詐欺所得,疑已匯至香港及大陸地區,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限制出境之必要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十頁)。故依上開檢察署之函文可知,被告所涉案件,目前尚在偵查中,為防止被告逃亡,使案件易於進行偵查,限制出境之處分尚屬必要,且被告縱有公司事務待處理,其亦可以其他方式為之,並非全然不能處理,故被告聲請解除該項處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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