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裁定由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應為不受理判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