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並經上訴人具狀陳明業已收受該裁定無訛,有該狀紙一份在卷可考(本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收狀)。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三份可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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