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國字第13號上訴人吉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郭月桃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關稅總局台北關稅局法定代理人 廖乾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4年3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