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38號上訴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 律師
蔡亞寧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GoltensSingaporePteLtd.公司間因九十三年保險字第三八號給付欠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8888,000元,折合新臺幣2,941,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