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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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四號、第二四九號),檢察官並當庭擴張起訴事實,請求審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0七七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施用毒品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案件審理期間逃匿,經本院發布通緝,經警逮捕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於逃亡期間,被告亦無固定住所及工作,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處分並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案已審理完畢,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其經本院訊問後,無解上開犯罪事實之確信,且被告於通緝期間,於南投縣竹山鎮、雲林縣斗六市、西螺鎮、莿桐鄉等地到處遊蕩,顯無固定居住處所。再者,被告施用毒品前科紀錄不少,顯見其易沉溺於毒癮,而有拒絕到案之虞。是被告不僅有逃亡之事實,日後亦有逃亡之虞,本院認為上開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均仍存在。爰自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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