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二號
原告乙○○住高雄被告甲○○住高雄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陳威龍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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