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丙○○屆期並應補提請假證明(含請假起、迄日期)及前開請假期間未領薪資之證明文件到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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