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四號
被告乙○○女五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 莊孝襄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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