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丙○○、建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圓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