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指定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執行羈押,經查被告甲○○業因另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送監執行,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足稽,被告甲○○上開執行期間,無從併行執行羈押,且停止羈押對本案追訴審判之進行並無妨礙,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