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甲○○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