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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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